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曼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518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电焊工,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翠,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翔宇,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曼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041542A。
法定代表人:种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业,男,该单位项目经理。
被告: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0657303F。
法定代表人:谭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一,男,该单位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东曼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科管道公司)、被告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热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翠,被告曼科管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业,被告汇通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欠付原告的2020年12月工资11634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变更第1项请求,要求曼科管道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12月工资11634元。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10月23日至12月底,在汇通热力公司所承建的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冷水沟等四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次网工程从事电焊工的工作,曼科管道公司系该工程的分包单位。被告拖欠***2020年12月工资共计11634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曼科管道公司辩称,因2020年12月曼科管道公司没有***的考勤,***没有上班,所以***该月的工资,曼科管道公司不同意支付。
汇通热力公司辩称,本案与汇通热力公司无关,汇通热力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于2020年10月23日经曼科管道公司员工魏长路介绍到该公司承包的冷水沟村等四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次网工地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420元。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汇通热力公司,汇通热力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山东炫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炫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曼科管道公司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2020年11月17日曼科管道公司向***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000元,该款项为***2020年10月工资;曼科管道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分两笔向***建行账户转账4990元及6250元,共计为11240元,该款项为***2020年11月的工资。***提交2020年12月济南项目考勤表及济南冷水沟项目12月份员工工资确认表打印件各一份,主张其2020年12月出勤天数为27.7天,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曼科管道公司主张***2020年12月未提供劳动,没有工资收入,对此曼科管道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提交视频资料证明其与祝清振等五人曾向曼科管道公司的项目经理高俊(现用名为高继业)索要2020年12月的工资,高继业对视频资料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当时在不在场记不清了。
2.2021年3月29日,***作为申请人,以曼科管道公司及汇通热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连带给付欠付申请人的2020年12月工资11634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501号仲裁决定书,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与曼科管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020年12月***为曼科管道公司工作了27.7天,曼科管道公司应按***的工作天数支付***工资11634元(420元×27.7天)。曼科管道公司抗辩***2020年12月未提供劳动的主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曼科管道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曼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2月工资116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曼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晓娴
书 记 员  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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