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腾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腾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腾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诉前保全费1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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