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腾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腾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汇通热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诉前保全费1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