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信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244号
申请人:山东中信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汇景国际城A座二十层。
法定代表人:陶朝晖。
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刘堤头。
法定代表人:田远本。
山东中信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7月24日以(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121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申请人山东中信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的到期债权3855657.3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信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的到期债权3855657.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逢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