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604号
申请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远成苗木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远本。
被申请人:陈玉梅。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保全了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