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6498号
申请人:***,男性,410205195602272014,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刘堤头,***
被执行人:***,男性,370811195708151250,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豫0191民初19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2018年8月23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未查询到财产信息。2018年11月26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2988.99元。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三、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91民初19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翔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