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执4332号
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宁波永发智能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胡小良,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虞美君,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再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永发智能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再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虞美君、胡小良、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03083.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址,依法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未果。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社保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有余额1985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收缴作为执行费用。虞美君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房产上设有抵押,无法执行。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及浙江多家法院亦有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三次查询;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四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07执43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海波
审 判 员 徐 谦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鲍 聪
书 记 员 潘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