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1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308977125。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慧康、陈彤,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村织机构代码:14431798X。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

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织机构代码:MA2827PX7。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

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码:MA2822BC2。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

被执行人胡小良,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虞美君,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6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金人民币32000000元,并支付暂计至2019年12月22日的利息10609314元,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股权回购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63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10141.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胡小良名下有小额公积金,暂不符合提取条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8××××、浙B8××××、浙BK××××小汽车,目前车辆去向不明;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路××号××幢××号,2幢1-4号,3幢1-3号,4幢1-3号,5幢1-3号,6幢1-4号,7幢1号,8幢1-2号,9幢1号,10幢1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胡小良名下位于锡沪中路248、250号,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3号楼1层203-北120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虞美君名下位于上海市东新区××路××号××层,中山东路905、907号,锡沪中路248、250号;冻结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持有宁波北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上述查封房产及股权因设定高额抵押,申请执行人认为存在无益处置,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拒不履行又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小良、虞美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德隆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宏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小良、虞美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13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丹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洪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