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远洋东升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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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1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956Y。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23号9层。
法定代表人:陶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松,胡碧莹,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远洋东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7031609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五号226室。
法定代表人:郭刚。
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8FTRM82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村。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
被执行人:宁波泰佳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6992671P,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普陀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虞美君。
被执行人:郭刚,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胡小良,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虞美君,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远洋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佳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郭刚、陈海燕、胡小良、虞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9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罚息、律师费等本金10 156 180.79元。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宁波远洋东升贸易有限公司、郭刚、陈海燕、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余额9 125.56元。
2.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3.被执行人陈海燕名下有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花园212幢502室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该房已设定抵押,暂无益处置。
4、被执行人虞美君名下有位于宁波市中山东路905,907高的房地产,该房已设抵押,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9 125.56元,扣除案件受理费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远洋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泰佳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郭刚、陈海燕、胡小良、虞美君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毛建军
执 行 员 何正伟
执 行 员 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邬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