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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恢3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3001782G)。住所地:**市鄞州区和源路366号。
代表人:蒋国华。
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4538400M)。住所地:**市北仑区大碶普陀山路28号2幢1号1层。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被执行人:**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95018920)。住所地:**市北仑区大碶普陀山路28号2幢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贺前钧。
被执行人:**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G6M04)。住所地:**市北仑区大碶普陀山路28号2幢1号3层。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被执行人:**永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8FTRM824)。住所地:**市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村。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
被执行人:丁文良,男,1961年0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李汉珍,女,1964年07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胡小良,男,1964年0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虞美君,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丁文良、李汉珍、胡小良、虞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66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恢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丁文良、李汉珍、胡小良、虞美君返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954600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丁文良、李汉珍、胡小良、虞美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丁文良、李汉珍、胡小良、虞美君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丁文良、李汉珍、胡小良、虞美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银行存款,共计287726.65元;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保单进行强制退保并扣划现金价值,共计255950.95元。上述所得款项结算执行款合计543677.6元;拍卖了被执行人**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部分保险柜,拍卖成交价141000元,扣除拍卖辅助费800元、搬运费34100、仓储费27928元,余款结算执行款78172元;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依维柯牌汽车,本院已在初执案件中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虞美君名下位于**市中山东路905;907号〈1-3〉〈2-3〉的不动产且抵押他人,本院暂无法处分;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汉珍名下位于**市镇海区九龙湖畔·春漫里41号38-1601室的不动产且抵押他人,本院无益处分;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小良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无法提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虞美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该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丁文良、李汉珍、胡小良、虞美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恢3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