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62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956Y,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23号9层。
法定代表人:吴学文。
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1798XQ,住所地:宁波巿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村。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
被执行人:钦州捍威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6697144512,住所地: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平艮分场沙排工区。
法定代表人:周凯。
被执行人:广西永发保险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69714443A,住所地: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平艮分场沙排工区。
法定代表人:于军峰。
被执行人:广西永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64841152C,住所地:广西国营钦廉林场平艮分场沙排工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执行人:宁波泰佳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6992671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普陀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胡小良,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钦州捍威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永发保险箱有限公司、广西永发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泰佳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胡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6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顾财祥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邬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