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6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93001782G)。住所地:**市鄞州区和源路**。
代表人:蒋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巍,申请执行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军飞,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554538400M)。住。住所地:**市北仑区大碶普陀山路********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被执行人:**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995018920)。住所。住所地:**市北仑区大碶普陀山路********/span>
法定代表人:贺前钧。
被执行人:**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82G6M04)。住所地。住所地:**市北仑区大碶普陀山路********span>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被执行人:**永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8FTRM824)。住所地:。住所地:**市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村pan>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
被执行人:丁文良,男,1961年0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李汉珍,女,1964年07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胡小良,男,1964年0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丁文良、李汉珍、胡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永发朝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永发集团有限公司、丁文良、李汉珍、胡小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2执6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崔志勇
审判员许卓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凌峰
代书记员沈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