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8民初148号
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05815Y。
法定代表人:刘闯,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忠诚,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新海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259106。
法定代表人:冯瑛宏,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凤,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住琼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1日,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主动履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33.10元(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016.55元,由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碧忠
人民陪审员 唐旭升
人民陪审员 李明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青芬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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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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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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