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692号
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05815Y。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刘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明扬子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92977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与安康路交口非常天地大厦A幢10层A1116室。
法定代表人:马宁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扬子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扬子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扬子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83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813元退还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石晶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