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67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展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05815Y。
法定代表人:刘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117、118号(松岚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024506。
法定代表人:横尾定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逸民,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展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6737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展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分别以276000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解除对展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包头市青东路支行14×××86账户存款276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展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包头市青东路支行14×××86账户存款276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