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1679号
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刘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芳,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智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1-130。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智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郭涛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00元,由**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窦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