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930民初23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街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323072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白族,居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计1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