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和、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30民初538号之二
原告:**和,男,1972年4月3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云南点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街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32307282。
法定代表人:赵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永恒,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和与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公司)、杨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以被告华禹公司答应与其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禹公司、杨永恒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计3401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杨玉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瑞凯
书 记 员 马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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