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嘉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6373号
原告:洛阳嘉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院文兴现代城2-405。
法定代表人:张献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辉。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洛阳嘉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嘉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嘉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嘉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78元,由原告洛阳嘉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贾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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