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民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2298号
原告:禹州市民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朱阁镇大墙王村2组。
法定代表人:刘晓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辉.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禹州市。
原告禹州市民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禹州市民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禹州市民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李 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钰
书记员 :夏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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