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623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9466。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漳浦县三星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前亭镇崎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3804677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漳浦县三星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漳浦县三星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请求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623执恢19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