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

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与福建龙门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5939号

原告: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9466。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能忠,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门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政府机关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6526109N。

法定代表人:郭利上,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研究院)与被告福建龙门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物流园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质勘察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门物流园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质勘察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门物流园区公司支付地质勘察研究院建设工程款591143元并支付以591143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中,地质勘察研究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龙门物流园区公司支付地质勘察研究院建设工程款591143元,并支付以591143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龙门物流园区公司为建设海西龙门物流园(一期)龙门新村南侧边城支护项目,经过招投标,与地质勘察研究院签订一份《海西龙门物流园(一期)龙门新村南侧边城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质勘察研究院承包建设海西龙门物流园(一期)龙门新村南侧边城支护工程,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及质保期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在通用条款33.3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专用条款26.2,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定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合同专用条款26.5,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贰年;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内清算。

合同签订后,地质勘察研究院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承包工程早在2015年10月17日即通过了竣工验收。而工程造价结算也于2017年7月6日经过龙岩市新罗区审计局审核,工程造价审计审定金额为8562143元。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在2017年10月17日即届满,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可龙门物流园区公司只在2018年2月10日最后支付了100万元工程后,对于剩余工程款591143元(包括质保金)(即工程造价审定金额8562143-已支付的工程款7971000元=591143元),龙门物流园区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经地质勘察研究院多次催促无果。

地质勘察研究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也早在2017年7月6日已审定,依约28天内应支付结算价款;而在2017年10月17日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即届满,依约质保金应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即2017年11月15日前清算,可是龙门物流园区公司均没有按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显然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龙门物流园区公司应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591143元,同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故起诉。

地质勘察研究院在庭审中更正陈述,本案建设工程于2015年11月17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依约质保金应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即2017年12月15日前清算,故变更相应诉讼请求。

龙门物流园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辩称,龙门物流园区公司为国有企业,2020年2月18日前股东为福建龙门物流园区管委会、新罗区国资集团,龙门物流园区公司接手后根据审计要求拟对所有项目进行审计,在此期间接收到该起诉状。龙门物流园区公司认为,由于2020年2月以前所有项目龙门物流园区公司未参与,为确保支付流程完善,龙门物流园区公司需由审计机关审计后支付项目资金。同时,根据合同条款26条第5点约定,需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清算后一个月内,退还工程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押后退还部分工程保修金。龙门物流园区公司在接收相关材料内未发现承包人出具的保修承诺书。因此,龙门物流园区公司暂未支付该笔工程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9月间,龙门物流园区公司为建设海西龙门物流园(一期)龙门新村南侧边城支护项目(发包人)与地质勘察研究院(承包人)签订《海西龙门物流园(一期)龙门新村南侧边城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为海西龙门物流园(一期)龙门新村南侧边城支护工程,地点为海西龙门物流园龙门新村,开工时间为2013年9月。2.通用条款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专用条款26.2、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定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26.4、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26.5、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贰年;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内清算。…如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清算后一个月内,退还工程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押后退还部分工程保修金。同时合同还对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地质勘察研究院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17日通过了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竣工验收。龙岩市新罗区审计局于2017年7月6日出具了《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书》一份,即海西龙门物流园(一期)龙门新村南侧边城支护工程审计审定金额为8562143元。地质勘察研究院认为,该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在2017年11月17日即届满,且没有发现质量问题,但龙门物流园区公司只在2018年2月10日最后支付了100万元工程后,对于剩余工程款591143元(包括质保金)(即工程造价审定金额8562143-已支付的工程款7971000元=591143元)经地质勘察研究院多次催讨,龙门物流园区公司均未支付,故地质勘察研究院诉至本院,请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地质勘察研究院提供的《海西龙门物流园(一期)龙门新村南侧边城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款结算明细表、关于要求支付工程余款的申请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地质勘察研究院与龙门物流园区公司签订的《建海西龙门物流园(一期)龙门新村南侧边城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地质勘察研究院已经全面地履行了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并通过了验收,且经龙岩市新罗区审计局审计,案涉工程审计审定金额为8562143元。龙门物流园区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7971000元,故地质勘察研究院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过后诉请龙门物流园区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91143元(包括质保金)及相应的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17日已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即于2017年11月17日该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故龙门物流园区公司以承包人未出具的保修承诺书为由拒付工程余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龙门物流园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地质勘察研究院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龙门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工程款59114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2元,减半收取计5321元,由福建龙门物流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敏(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龙岩分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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