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72民初295号
原告: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通泰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古雷镇岱仔村漳浦明达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与被告漳州市通泰码头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市通泰码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撤回对漳州市通泰码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计924元,由原告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