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

申请人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芗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员工,住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人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持有的票据号码10500043/20338344银行汇票遗失,票据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7月11日,出票人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收款人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