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新星塑料厂与夏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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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8民初1305号原告:夏县新星塑料厂。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南大里村水塔东老砖窑旧地址。法定代表人:梁天贵,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原告夏县新星塑料厂与被告夏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夏县新星塑料厂于2019年8月26日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提出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县新星塑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058元,由原告夏县新星塑料厂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解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