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奥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4092号
原告:河南奥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新区祝楼乡宋楼村****。
法定代表人:常城垚。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林海,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瑞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运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奥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奥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奥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99.5元,由原告河南奥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