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23民初6010号
原告: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B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8600XR,法定代表人:***。
被告:鲁山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库区乡白沟村尚村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50852068L,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五云山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80541069K,法定代表人:靳根峰。
被告:北京泊爱易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3层301-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63493XC,法定代表人:阴炳山。
原告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泊爱易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德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