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南县鑫宇建筑砌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全通综合楼1号楼北6门,统一社会代码9123022567290718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家园栋1层3号,统一社会代码912301007813376173(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南县鑫宇建筑砌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5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5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南县鑫宇建筑砌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8.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