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菱电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中菱电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福林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菱电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天顺楼**。
法定代表人:宁立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福林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海韵天城**栋门面iv>
法定代表人:蒋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菱电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福林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湘0211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株洲福林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福林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875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株洲福林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昀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张轶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