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菱电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与龙巍、湖南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销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初字第03484号
原告***。
原告何**。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巍。
被告湖南中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龙巍、湖南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