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114号
原告济宁昊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Q1RAN7H,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寨子社区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99754903,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109-2号(109-2)B座(2区)9、10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济宁昊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原告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能于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