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6民初1269号
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绍辉。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严学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