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贵盛百货超市、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91民初1182号
原告:菏泽开发区贵盛百货超市,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00MA3J1LN765。
经营者:李瑞荣。
被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260216XG。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雷,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菏泽开发区贵盛百货超市与被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开发区贵盛百货超市(以下简称贵盛超市)经营者李瑞荣、被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管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雷、王绪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盛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沃特管业支付烟酒款135,006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20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要求由支付烟酒款135006元变更为123192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沃特管业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赊购烟酒,后在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说明,但被告出具欠款说明后,一直未支付剩余的烟酒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
沃特管业辩称,因原告提交的材料没有经办人签字。经向公司其他人员了解,对该事情并不知情且原告也未提交购货明细,因此被告不同意承担该部分费用,且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沃特管业为贵盛超市出具烟酒款欠款说明,该说明上载明目前尚欠123192元(壹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整)烟酒款及菏泽开发区贵盛百货开具的259200元(贰拾伍万玖仟贰佰元整)发票税款11814元(壹万捌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共计135006元(壹拾叁万伍仟零陆元整)尚未兑付。经沃特管业为贵盛超市烟酒款结算,至2020年1月15日,沃特管业尚欠贵盛超市123192元烟酒款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等在卷佐证,且经庭审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沃特管业向贵盛超市出具的尚欠123192元的欠款证明事实清楚,沃特管业应偿付贵盛超市烟酒款123192元;因双方在购买商品、进行结算时并未约定欠付货款需支付利息,故本院仅对原告起诉后所产生的利息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菏泽开发区贵盛百货超市货款123192元及利息(以12319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菏泽开发区贵盛百货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9元,由菏泽开发区贵盛百货超市负担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