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467号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鑫苑花园楼下。
经营者:李宗伟。
被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工业园区(上海路东侧、钱塘江路北侧、日兰高速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峰,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9680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968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18元,由申请人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