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4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陈集镇工业园区(上海路东侧、钱塘江路北侧、日兰高速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峰,兼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陈集镇工业园区(上海路东侧、钱塘江路北侧、日兰高速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峰,兼董事长职务。
原告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与被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9680元,申请人菏泽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银行账户(账号:24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账号:4510********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040********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额已超过菏泽经济开发区金灿副食商行申请保全的金额,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24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账号:4510********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永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