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定陶县。
法定代表人:范业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尚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黄亮,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尚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6月10日、8月9日、9月9日、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7月27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南京银行账户,轮候冻结款项101053.48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26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4、2021年10月8日额度冻结华夏银行银行账户,轮候冻结款项22.43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0月7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5、2021年10月8日额度冻结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轮候冻结款项9.85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0月7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6、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截止2021年9月30日共有终本案件4件,未履行总金额412462元。
7、2021年11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2021年11月12日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8、2021年7月30日、9月10日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9、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均系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余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