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财保74号
申请人:山东茵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临城路西段文汇小区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Q067T4A。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工业园区(上海路东侧,钱塘江路北侧,日兰高速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260216XG。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茵威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茵威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茵威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沃特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茵威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