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奥力电气有限公司

沧州奥力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邢红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23民初1426号
原告:沧州奥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连镇镇古树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059409759M。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找王镇找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3363302497。
法定代表人:邢红亮,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邢红亮,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原告沧州奥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邢红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邢红亮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州奥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依法偿还原告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11日补签合同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欠款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2015年5月1日,原告为被告进行变压器安装施工,安装完毕后,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2018年6月11日,双方补签了施工合同一份,被告方由图恩公司经理张志政签字,原告公司法人的丈夫李西柱及儿子李坤泽分别给被告邢红亮打电话追要过欠款,被告至今欠原告工程款15万元。被告邢红亮作为股东,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邢红亮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
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实原、被告公司签订200kvA及车间低压柜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地点在找王开发区,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工程造价15万元。该合同为2018年6月11日补签,被告公司没在合同上扣章,被告公司经理张志政代表公司签字。2、被告企业信息一份。3、当庭播放与被告邢红亮电话录音二份,证实原告向被告催要过欠款,第二份电话录音里被告邢红亮认可公司经理张志政在合同上的签字。
因被告未到庭,法庭未组织法庭质证和调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另查明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0日,经营范围为智慧城市智能化系统工程、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等,现有股东两人,被告邢红亮为股东之一。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公司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以自有人力、技术,完成被告公司要求完成的工作,被告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报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15万元,被告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价款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因延迟付款产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因延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可自原告主张的2018年6月11日起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偿还之日止。原告以被告邢红亮为被告公司股东为由,主张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就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沧州奥力电气有限公司欠款15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1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至欠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邢红亮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元,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5元,由被告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