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奥力电气有限公司

*全超与沧州奥力电气有限公司、唐亚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2民初2300号
原告:*全超,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奥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西北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宁津县宁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472号。
委托代理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超诉被告奥力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全超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超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全超负担。
审判员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