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住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脱德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涛,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永登县城关镇解放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冯 稼 耘
审判员 ?张秉德
审判员 ?张煜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冯照阳
书记员 ?丁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