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

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脱德勇,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中华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临庆,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旌杰,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稼耘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张煜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孙 晴
书 记 员 王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