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2923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脱德勇,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209095L。
委托代理人:王育民,甘肃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才,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226320103U。
委托代理人:华得宝,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与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向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向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冻结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审判员安济荣审判员李全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瑾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