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解放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旌杰,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2020年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本院作出(2021)甘01民终261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明确指出为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重审时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但一审法院仍然没有允许鉴定,导致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张煜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