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78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恒信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33号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与***、甘肃恒信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