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23民初23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被告:**,男,1997年12月26日生,仡佬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告: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政务大厅2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