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3民初2211号之一
原告:安顺甬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9830241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贵安数字小镇3号楼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42485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顺甬贵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顺甬贵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甬贵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顺甬贵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