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121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贵安数字小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4248532。
法定代表人:杨晓勇。
被申请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瓦窑寨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84113665B。
法定代表人:欧阳传宗。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1210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5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光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