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12109号
申请人: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贵安数字小镇**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4248532。
法定代表人:杨晓勇。
被申请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瓦窑寨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84113665B。
法定代表人:欧阳传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000,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光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