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1民初322号
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常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裴文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