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与邱某、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81民初2164号
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常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邱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告:福某,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水泵款45,580.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欠款期间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事实和理由:同民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所诉福某姓名身份信息不明确,不具备起诉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