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与台前县天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7民初1404号
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常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鸡泽县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前县天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纬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臧朝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天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